编号:2025第3162号
根据(2025)鄂0104执667号之四,江超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2)武汉市蔡甸不动产证明第0013384号 |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4005017GB10001F01210013 | 蔡甸区大集街大洋彼岸D2栋一单元1-1# |
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9月2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