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3159号
根据(2025)鄂0104执恢667号,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4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15594号 |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、湖北宏信典当有限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2413002GB00015F02100001 | 东西湖区碧海花园碧水苑2栋202室 | 依据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(2025)鄂0104执恢667号解除抵押 |
| 2 | 鄂(2022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26802号 |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、湖北宏信典当有限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2413002GB00015F02100001 | 东西湖区碧海花园碧水苑2栋202室 | 依据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(2025)鄂0104执恢667号解除抵押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9月2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