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3115号
根据(2024)鄂01执恢189号之二,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8)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20709号 |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2010005GB00003F00010560 | 江岸区解放大道1208号(原738号)新长江国际C栋4层21室等153处 | 依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(2024)鄂01执恢189号之二《协助执行通知书》和《执行裁定书》解除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街解放大道1208号新长江国际C栋153处房产及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抵押。送达人员:李妍(WHG00228)、孙乔(WH00198)。 |
| 2 | 鄂(2020)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257号 |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2010005GB00003F00010560 | 江岸区解放大道1208号(原738号)新长江国际C栋4层21室等153处 | 依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(2024)鄂01执恢189号之二《协助执行通知书》和《执行裁定书》解除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街解放大道1208号新长江国际C栋153处房产及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抵押。送达人员:李妍(WHG00228)、孙乔(WH00198)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8月28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