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3056号
根据(2025)鄂0111执恢157号之二,(2024)鄂0111执异254号,(2025)鄂0111执恢157号,刘春燕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1)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20349号 | 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1016003GB00010F00280005 | 洪山区大华·南湖·公园世家2-5-3栋1单元3层302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8月21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