殷淑芬因保管不善,将江岸区新村街黑泥湖路二七人家2栋1单元7层2室的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(证号:岸国用商字(2010)第7597号)/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证号:岸2010007367)不动产权证书(不动产登记证明)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 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殷淑芬2025年8月2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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