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3037号
根据(2025)鄂01执恢21号、(2025)鄂01执恢21号之一,路明曌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武房权证湖字第201006887号 | 湖北楚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11018001GB00034F00010117 |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吴家湾邮科中路民营高科技综合楼1栋10层08号 | |
| 2 | 武新国用(商2010)第06668号 | 湖北楚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11018001GB00034F00010117 |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吴家湾邮科中路民营高科技综合楼1栋10层08号 |
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5年8月20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