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3007号
根据(2025)鄂0117执恢223号之一,程明菊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新2014002656号 |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 | 房屋他项权证 | 420117001001GB02250F00010001 | 新洲区邾城街江夏街12号/栋1-3层 |
新洲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8月20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