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3004号
根据(2025)鄂0104执恢32号之二、(2025)鄂0104执恢32号,柏春梅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9)武汉市硚口不动产证明第0010708号 |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4003004GB00014F00010063 | 硚口区解放大道66号融侨锦城11栋1单元3层1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8月20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