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987号
根据(2024)鄂0111执7026号,(2024)鄂0111执7026号之二,胡方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洪国用(2004私)第13814号 | 胡卫华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11016004GB00002F00010014 | 洪山区珞狮南路南湖雅园C-1-502 | |
| 2 | 洪200412875 | 胡卫华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11016004GB00002F00010014 | 洪山区珞狮南路南湖雅园C-1-502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8月19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