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981号
根据(2025)鄂0104执恢122号之三,姚治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0)武汉市汉南不动产权第0000017号 | 李美荣 | 不动产权证书 | 420113005001GB00001F00190007 | 汉南区纱帽街兴二路江城春苑2、4间1层9商室、1层10室 | |
| 2 | 鄂(2020)武汉市汉南不动产权第0000014号 | 李美荣 | 不动产权证书 | 420113005001GB00001F00190008 | 汉南区纱帽街兴二路江城春苑2、4间1层9商室、1层10室 |
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(汉南区)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8月18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