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955号
根据(2025)鄂0102执恢520号,石飞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20)武汉市江夏不动产证明第0002335号 |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5003005GB00257F00060033 | 江夏区藏龙岛办事处栗庙村阳光100大湖第三期3栋5层3室 |
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8月1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