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945号
根据(2024)鄂0112执恢463号之三,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24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24323号 |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东吴大道以南、五环路以东吴家山旧城改造(南区) | 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(2024)鄂0112执恢463号之三解除抵押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8月1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