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943号
根据(2025)鄂0102执恢177号,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21)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15403号 | 武汉泓鼎典当有限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3005007GB00029F00010033 | 江汉区万松园小区32栋3单元103号 | 解封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閤金枝(公民身份号码421302199302168482)名下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8月1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