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930号
根据(2024)粤0118执3675号之四,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江国用(商2013)第15275号 | 金凯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03010001GB00010F00010083 | 江汉区双龙小区2栋1-2层A119室 | 解封并协执过户至袁帆(公民身份号码:421081198211154119)所有。 |
2 | 江2013011027 | 金凯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03010001GB00010F00010083 | 江汉区双龙小区2栋1-2层A119室 | 解封并协执过户至袁帆(公民身份号码:421081198211154119)所有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8月1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