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921号
根据(2025)鄂0114执1462号之二,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22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19459号 |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2411001GB00001F00050268 | 东西湖区三店西路29号九坤·新城1号二期11号楼及2号商业2单元32层3号 | 依据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(2025)鄂0114执1462号之二解除抵押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8月1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