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894号
根据(2025)鄂0103执3862号,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市2010014748 | 湖北穗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| 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| 420103005008GB00010F00030031 | 江汉区航空路电业新村一期2栋4单元20层2室 | 协执过户至丁军名下(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6905304923)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8月11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