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865号
根据(2025)鄂0103执1172号之二,桂新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9)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24597号 |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1013011GB00006F00140030 | 洪山区雄楚大街452号保利·蓝海郡G11栋1单元5层2号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8月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