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864号
根据(2025)鄂0111执恢467号,芜湖优宅十七号商业管理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7)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13595号 | 宇鸿盛 | 不动产权证书 | 420111001001GB00014F00010019 | 洪山区纺机路43号江南花园4单元13层3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8月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