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862号
根据(2025)鄂0103执1606号之三,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9)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84817号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5010012GB00310F00080140 | 汉阳区百灵路33号旭辉半岛(汉桥村城中村改造K4地块)3栋1单元37层4号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8月8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