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恭玉因保管不善,将青山区武东中路重工小区国营四七一厂第四期经济适用房6栋43单元6层17室的《不动产权证书》(证号:鄂(2017)武汉市青山不动产权第0001917号)不动产权证书(不动产登记证明)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 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刘恭玉2025年8月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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