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846号
根据(2025)鄂0103执恢59号之二,高先进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岸2011000551 | 毛建珺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02012007GB00033F00010010 | 江岸区江汉二路111号C栋1层2室 | |
2 | 岸国用(交2011)第446号 | 毛建珺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02012007GB00033F00010010 | 江岸区江汉二路111号C栋1层2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8月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