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843号
根据(2025)鄂0103执491号之四、(2025)鄂0103执491号,夏旋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21)武汉市新洲不动产证明第0021842号 |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7101053GB00017F00060097 | 新洲区阳逻街平江大道86号阳逻P(2018)186号地块一期6栋1单元22层4号 |
武汉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5年8月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