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837号
根据(2025)鄂0114执恢125号,蔡甸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24)武汉市蔡甸不动产证明第0013093号 | 武汉旭博置业有限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4005005GB10019F00010020 | 蔡甸区大集街大集街大集村、曾铁岭村福集华府1号楼/单元1层(20)号 | |
2 | 鄂(2024)武汉市蔡甸不动产证明第0013093号 | 武汉旭博置业有限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4005005GB10019F00010016 | 蔡甸区大集街大集街大集村、曾铁岭村福集华府1号楼/单元1层(20)号 |
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8月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