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829号
根据(2024)豫0411执2390号之一、(2024)豫0411执2390号,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22)武汉市汉阳不动产权第0026337号 | 不动产权属证明 | 420105003003GB00303F00010527 | 汉阳区归元寺北路9号归元片A包4号地4R-1商业服务设施(公寓)栋4层30号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8月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