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822号
根据(2025)鄂0106执2450号,唐三春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8)武汉市江夏不动产证明第0050352号 |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5001007GB00303F00060004 | 江夏区大桥新区办事处红旗村联投荣域一期12栋1单元1层4室 |
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8月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