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821号
根据(2025)鄂0103执698号,王池花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21)武汉市蔡甸不动产证明第0027091号 |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4001028GB10016F00010021 | 蔡甸区新天村恒大绿洲18、25号楼18栋1单元18层1801号 |
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8月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