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798号
根据(2024)鄂0103执2163号、(2024)鄂0103执2163号之三,韩汉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7)武汉市东开不动产证明第0070839号 |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5086001GB00042F00480002 |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16号旭辉御府一期T24栋/单元1-3层1号 |
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5年8月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