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785号
根据(2025)鄂0103执恢294号之二,刘文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0)武汉市蔡甸不动产证明第0012290号 |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4007020GB10004F00010162 | 蔡甸区蔡甸街新庙村武汉正阳大悦城1、2栋1号楼单元21层4号 |
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8月4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