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765号
根据(2025)鄂0102执3013号,闵汉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9)武汉市江岸不动产权第0022531号 | 武汉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| 不动产权属证明 | 420102200005GB00004F00040004 | 江岸区和谐大道618号绿色新都四期(金桥庭院)4号楼/单元11层4号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8月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