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761号
根据(2024)鄂0103执7995号、(2024)鄂0103执7995号,魏梅贵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22)武汉市新洲不动产权第0026693号 | 武汉东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| 不动产权属证明 | 420117101053GB00017F00020040 | 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平江大道86号阳逻P(2018)186号地块一期3栋1单元6层5号 |
武汉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5年8月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