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14号
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,拟对下列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,现予公告。如有异议,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(2025年8月19日之前)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,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,我机构将予以更正登记。
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:洪山区珞狮南路文秀街9号洪山区政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窗口
联系方式:65397104
序号 | 不动产坐落 | 更正内容 | 备注 |
1 | 洪山区珞南街雄楚大街335号职工集资楼5号楼2单元501室 | 将权证号为“鄂(2018)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59015号,鄂(2018)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59014号”的不动产权证书中共有方式一栏由“按份共有”更正为“共同共有”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7月3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