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当事人申请,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予以办理继承(受遗赠)转移登记,并依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相关规定,现予以公示。如有异议,请自本公示之日起60日(2025年9月27日之前)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。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,我机构将予以登记。
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:江夏区纸坊北华街东10号市民之家三楼
联系方式:81345800
序号 | 被继承人(遗赠人) | 继承人(受遗赠人)所占份额 | 不动产证书号 | 不动产坐落 | 不动产面积(㎡) | 备注 |
1 | 祝敏钊 | 熊群保33%、祝琛33%、祝思妍34% | 鄂(2020)武汉市江夏不动产权第0094137号 | 江夏区纸坊街兴苑街南10号(江夏路桥工程总公司集资房)3栋1单元1层2室 | 133.8200 | 江夏区纸坊街兴苑街南7号区公路局集资房1栋1单元11层5室由祝敏钊、熊群保共同共有所有,现祝敏钊去世,其50份额由熊群保25%、女儿祝思妍25%分别继承,儿子祝琛、父亲祝加典、母亲何毓珍放弃继承。 江夏区纸坊街兴苑街南10号江夏路桥工程总公司集资房3栋1单元1层2室由祝敏钊单独所有现祝敏钊去世,其100%份额由配偶熊群保33%、儿子祝琛33%、女儿祝思妍34%分别继承,父亲祝加典、母亲何毓珍放弃继承。 |
2 | 祝敏钊 | 熊群保75%、祝思妍25% | 鄂(2020)武汉市江夏不动产权第0039657号 | 江夏区纸坊街兴苑街南7号(区公路局集资房)1栋1单元11层5室 | 86.7200 | 江夏区纸坊街兴苑街南7号区公路局集资房1栋1单元11层5室由祝敏钊、熊群保共同共有所有,现祝敏钊去世,其50份额由熊群保25%、女儿祝思妍25%分别继承,儿子祝琛、父亲祝加典、母亲何毓珍放弃继承。 江夏区纸坊街兴苑街南10号江夏路桥工程总公司集资房3栋1单元1层2室由祝敏钊单独所有现祝敏钊去世,其100%份额由配偶熊群保33%、儿子祝琛33%、女儿祝思妍34%分别继承,父亲祝加典、母亲何毓珍放弃继承。 |
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7月3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