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727号
根据(2025)鄂0103执1633号之二,(2025)鄂0103执1633号,涂刚凯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23)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34925号 |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1014004GB00021F00050100 | 洪山区卓刀泉南路学雅芳邻4号楼4栋1单元12层1-1201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7月3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