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724号
根据(2025)鄂0191执恢317号,彭春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6)武汉市经开不动产证明第0006513号 |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4070007GB00259F00010009 |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8C地块金荷花园B区4栋2单元3层2室 | 协助过户转移登记至彭春明(公民身份号码:411528199211152955)名下,抵押作废。 |
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(汉南区)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7月3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