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716号
根据(2025)鄂0103执1635号之二、(2025)鄂0103执1635号之一,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7)武汉市汉阳不动产权第0021099号 | 不动产权证书 | 420105002006GB00305F00010473 | 汉阳区琴断口社区琴台大道1101号大江·鑫港龙城1,2,3栋1号楼1单元11层4号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7月2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