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684号
根据(2025)鄂0112执1141号,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21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16636号 |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2411008GB00003F00060306 | 东西湖区东吴大道88号武汉鑫城6栋1单元30层1号 | 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(2025)鄂0112执1141号解除抵押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7月2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