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679号
根据(2025)鄂0103执1574号之二,张飞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21)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26323号 | 武汉鑫合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| 不动产权属证明 | 420111016006GB00056F00020656 | 洪山区狮子山街珞狮路310号天下·南湖湾/栋1号楼单元28层(1)号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7月2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