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653号
根据(2025)鄂0103执260号之二,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9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12843号 |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2416006GB00002F00040075 | 东西湖区107国道南、二支沟西04栋1单元29层3室 |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(2025)鄂0103执260号之二解除抵押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7月2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