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651号
根据(2024)鄂0111执恢1093号之二,(2024)鄂0111执恢1093号,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21)武汉市东湖不动产证明第0000094号 |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1003001GB00002F00100135 |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162号纯水岸·东湖二期(A-8,A-11)T25栋28层1室 | |
2 | 鄂(2021)武汉市东湖不动产证明第0001162号 |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1003001GB00002F00100135 |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162号纯水岸·东湖二期(A-8,A-11)T25栋28层1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7月2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