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639号
根据(2025)鄂0103执1631号之二、(2025)鄂0103执1631号之一,吴秀生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21)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119412号 | 阮智平 | 不动产权证书 | 420111014008GB00001F00040073 |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雄楚大道908号金地·中心城西5栋1单元17层04号 |
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5年7月2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