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632号
根据(2025)鄂0114执488号之二,尹靓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9)武汉市蔡甸不动产证明第0015335号 |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4007042GB00002F00010114 | 蔡甸区孙家畈村摩天逸品一期1栋1单元28层3号 |
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7月2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