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618号
根据(2020)鄂0112执957号,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8)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012291号 | 王峻 | 不动产权证书 | 420103005005GB00019F00010045 | 江汉区万松园路93号千禧园1栋2单元3层1室 | 有抵押 解封并协执过户至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广水卷烟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7月2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