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581号
根据(2025)鄂0114执1458号之三,徐凡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22)武汉市蔡甸不动产证明第0019944号 |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4007014GB10003F00150126 | 蔡甸区成功村、新庙村碧桂园·学府壹号12栋2单元11层3号 |
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7月1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