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575号
根据(2025)鄂0103执1627号之三,朱友华(代理人:陈律)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8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11922号 | 王艳 | 不动产权证书 | 420112413003GB00038F00020028 | 东西湖区丽水佳园四期D4-1栋1单元702室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7月1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