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567号
根据(2025)鄂0113执恢22号之二,黄四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7)武汉市汉南不动产证明第0010822号 |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3005042GB00001F00230015 | 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薇湖水岸三期22栋2单元11层3室 |
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(汉南区)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7月1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