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561号
根据(2025)鄂0103执1170号之二、(2025)鄂0103执1170号,戈薇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23)武汉市东开不动产证明第0047813号 | 陈当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5088001GB00013F00090092 |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两湖大道阳光海岸8幢4单元1501号 |
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5年7月1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