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552号
根据(2025)鄂0102执恢359号,高攀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9)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20365号 |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2015008GB00027F00010210 | 江岸区新丽大厦6层16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7月17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