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534号
根据(2025)鄂0116执恢325号之一,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24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23551号 |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2413009GB00039F00030039 | 东西湖区金银湖路以西、金银湖南四路以南银湖御品3栋1单元9层(1)号 | 依据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(2025)鄂0116执恢325号之一解除抵押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7月1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