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527号
根据(2024)鄂0192执3987号之二,曹犇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22)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49680号 | 陈飒莉 | 不动产权证书 | 420115088006GB00006F00890013 |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1号武汉万科城市花园上东七区A7单元3层01号 |
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5年7月1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