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5第2503号
根据(2024)鄂01执恢187号之二,吴云月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洪200412894 | 徐南军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11016004GB00007F00100058 | 洪山区珞狮南路南湖雅园D-3-602 | |
2 | 洪国用(2004商)字第14337号 | 徐南军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11016004GB00007F00100058 | 洪山区珞狮南路南湖雅园D-3-602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
2025年7月14日